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吳某與程某因合秋經營零售批發(fā)而發(fā)生糾紛,2011年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退回自己出資的26萬元,且分成合伙經營所得利潤7萬元。在訴訟過程中,法院經吳某的要求,向程某提出調解,程某表示同意,但法院進行調解的當天程某有事,而讓其妻劉氏到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當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時,吳某簽收了調解書。程某則表示只同意部分調解內容,拒絕簽收,送達人員把該調解書放在程某家,送達回證上記載為留置送達。2個月后吳某以程某不履行調解協議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應當如何處理以上程序才正確?
答案:
為糾正錯誤,法院應當做如下處理:
1.應當告知吳某原調解書未生效;
2.根據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