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0年9月19日,甲縣煙草專賣局根據群眾舉報,在持證零售戶汪某的商店內查獲非法生產的卷煙38條(當地零售價為60元/條)。執(zhí)法人員制作了現場勘驗筆錄,為該批卷煙拍攝了照片,進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在店內,執(zhí)法人員查獲了汪某的銷售賬本,并依法對其進行了詢問。汪某陳述截至案發(fā)時總共銷售了非法生產的卷煙45條。汪某的表弟趙某向執(zhí)法人員說“我表哥只銷售了一次非法生產的卷煙,數量為24條”。汪某雇傭的店員李某在接受詢問時說“汪某的商店每月平均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50余條,已連續(xù)銷售了近三個月”。次日,執(zhí)法人員對查獲的賬本進行統計、分析,發(fā)現汪某三個月來累計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147條。于是,執(zhí)法人員再次對汪某進行了詢問,汪某承認此前為了逃避處罰而說了假話,其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數量的確為147條。執(zhí)法人員將對汪某的兩份詢問筆錄比較分析后,結合查獲的賬本,決定采信第二份詢問筆錄,并綜合詢問筆錄、賬本等證據,認定趙某提供的證言為虛假證言,決定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