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被告人岳某,男,36歲,系生產(chǎn)隊長。因提出改變水路的不合理要求,與社員馬某(男,50歲)發(fā)生爭吵。岳繼續(xù)堅持改變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與馬的兒子馬甲發(fā)生爭吵,馬甲便朝岳的頭部劈了兩鍬,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馬某,便持鐵鍬向馬某的頭部猛擊一下,當即將其打倒在地,接著又朝馬某的頭部連擊兩下,馬被送往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馬某并致馬某死亡。

使用犯罪構成論的理論具體分析。

答案: 岳某的行為具備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要件。從犯罪主體,岳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從犯罪客體,侵害了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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