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個體工商戶劉某領取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為服裝、百貨。因經營服裝虧損,與他人合伙改營圖書,但未依法申請變更經營范圍,未申領特種經營許可證??h工商局決定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并處罰款1萬元。劉某對處罰決定不服,向上級工商局申請復議,上級工商局作出維持決定。劉某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訴訟中縣工商局認為處罰決定并無違法和不當。在上述證據中,哪些是直接證據,哪些是間接證據,理由何在?

答案: 直接證據: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
間接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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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1988年7月,被告人上海嶺嶺電子元器件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由公司經理、被告人楊鴻志和公司業(yè)務員、被告人楊翔安,糾集被告人錢大昌,共謀走私集成電路模塊。經商定,由錢大昌在香港購買集成電路模塊并設法走私入境,由上海嶺嶺電子元器件公司負責銷售,所得利潤共同瓜分。嗣后,錢大昌又糾集被告人陳榮慶,并由陳糾合被告人鄧志良,進一步策劃了闖關走私的具體辦法。1988年8月至1989年4月,錢大昌根據楊鴻志、楊翔安提出的集成電路模塊的規(guī)格、數量,在香港采購后交給陳榮慶。陳指使鄧志良并與鄧志良一起將集成電路模塊包裝后,藏入集裝箱汽車內,由鄧駕車運至廣東省深圳市。上海嶺嶺電子元器件公司收到走私的集成電路模塊后,分數次轉運上海進行銷售。為逃避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使銷售的集成電路模塊合法化,楊翔安等人還在深圳市高價收買了空白發(fā)票,填寫貨物、品種、數量后予以入財。銷售得款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贓。在上述期間,上海嶺嶺電子元器件公司和錢大昌、陳榮慶、鄧志良共同走私集成電路模塊30余次,總價額達人民幣297萬余元。此外,1988年9月至1989年8月,被告人楊鴻志、楊翔安在主管和直接負責上海嶺嶺電子元器件公司的走私活動中,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錢大昌賄賂的港幣、人民幣、彩色電視機、電冰箱和金首飾等財物。楊鴻志受賄價值人民幣9700余元,楊翔安受賄價值人民幣7600余元。以上事實,有證人證言,審計部門的查證報告、查獲的部分走私集成電路模塊和偽造的發(fā)票以及繳獲的全部賄賂物品足以證實,各被告人也供認不諱。本案中,公安人員調查收集到了哪些種類的法定證據?理由是什么?

答案: (1)物證:部分走么集成電路模塊,全部的賄賂物品;
(2)書證:偽造的發(fā)票;
(3)鑒定結論: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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