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男和乙女1996年5月正式辦理結婚手續(xù)。同年,甲男和他人共同投資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民營),占股份45%。在作為董事長的甲男和其他股東的共同努力下,該公司業(yè)務蒸蒸日上,成為某市引人注目的民營企業(yè)。1999年9月夫妻協(xié)商后,甲男出國開拓事業(yè),乙女在家做出國的準備。同年11月,甲男讓乙女盡快辦理他移民需要的財產(chǎn)證明,讓她將家庭財產(chǎn)進行評估,然后都轉到他的名下,辦理公證,證明都是他的財產(chǎn)。乙女以最快的速度辦好了甲男所需要的一切手續(xù)后,甲男卻突然提出離婚。乙女提出分割甲男名下公司股份的一半,甲男拒絕。雙方協(xié)商不成,訴至法院。應如何分割?
答案:
對公司股份可以分割。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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