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王某與張某育有二子,長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車禍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與張某婚后修建的面積相同的房屋6間。王某過世后張某隨兒媳李某生活,該6間房屋暫時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與曹某簽訂售房協議,以12萬元的價格將該6間房屋賣給曹某。張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異議,后因王乙答應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繼承人間合理分配,張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與曹某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曹某當即支付購房款5萬元,并答應6個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與朱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約定以1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朱某。在雙方正式辦理過戶登記及付款前,曹某又與錢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以18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錢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2001年5月,曹某應向王乙支付7萬元的購房余款時,曹某因生意虧損,已無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筆可向趙某主張的到期貨款5萬元,因曹某與趙某系親威,曹某書面表示不再要求趙某支付該貨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時遭遇車禍受傷,肇事司機孫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孫某提出車禍損害的賠償請求。請回答下列問題:曹某與朱某、錢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效力如何?
答案:
有效。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時生效。該兩份合同不存在法定的無效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