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

案情: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乙各以貨幣60萬元出資;丙以實物出資,經評估機構評估為20萬元;丁以其專利技術出資,作價50萬元;戊以勞務出資,經全體出資人同意作價10萬元。公司擬不設董事會,由甲任執(zhí)行董事;不設監(jiān)事會,由丙擔任公司的監(jiān)事。
飲料公司成立后經營一直不景氣,已欠A銀行貸款100萬元未還。經股東會決議,決定把飲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車間分出去,另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健品廠。后飲料公司增資擴股,乙將其股份轉讓給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廠也出現(xiàn)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其中欠B公司貨款達400萬元。

飲料公司設立保健品廠的行為在公司法上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設立后,飲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應如何承擔?

答案:

屬公司(或法人)分立(1分)。分立前飲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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