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張大強和汪某于1980年結婚后生張某(1982年生),汪某于1995年因病去世。2000
年9月,張某考入某大學就讀,其父張大強每月支付其生活費600元。2001年10月,張
大強結識某單位勤雜女工秦某,逐漸建立了感情,準備結婚。秦某與原夫生育一女,現年
5歲,雙方于2000年協議離異,其女由秦某負責撫養(yǎng)。聽到父親準備再婚的消息,張某表
示反對,在2002年寒假返鄉(xiāng)期間與張大強發(fā)生激烈爭執(zhí)。但張大強表示自己決心再婚,
與秦某共同撫養(yǎng)秦某之女,今后無力再為張某提供生活費用。同年5月1日,張大強與秦
某正式結婚,并由當月起不再給張某寄錢。6月初,張某向張大強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認為自己尚在求學期間,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其父與后妻秦某之女并無法定權利義務
關系,不能因為再婚而影響對親生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請求法院判定其父張大強履桿撫養(yǎng)教
育義務,繼續(xù)支付每月600元生活費。張大強辯稱:再婚和撫養(yǎng)秦某之女都是出于本人自
愿,張某無權干涉;自己已經履行了法定義務,將張某撫養(yǎng)成年,現在張某無權繼續(xù)索要
生活費用。已滿18周歲但尚在學校就讀的子女,是否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對父母是否擁有撫養(yǎng)費請求權?
答案:
本案涉及到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義務及其履行條件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1款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