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批出口貨物運往歐洲某港口, 出口前該貨已按發(fā)票總值110%投保了平安險。載運該批貨物的海輪于7月5日在海上遇到暴風(fēng)雨,致使一部分貨物受到水漬,損失價值為1500美元。該船在繼續(xù)航行時,又因海上大霧,在進港途中與一艘船相撞,致使該批貨遭到部分損失,價值為12000美元。
簡述該批貨的損失保險公司是否賠償?為什么?
應(yīng)賠償。因為平安險下包括運輸工具發(fā)生意外事故前后遭受自然災(zāi)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有一份按FOB條件達成的貨物買賣合同,買方在賣方裝運前就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合同標的物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但貨物在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港碼頭途中,由于震動、擠壓導(dǎo)致約20%的貨物碰損破碎。事后賣方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以保險單含有倉至倉條款為由,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但遭拒絕。后來賣方又請買方以投保人的名義憑保險單據(jù)向保險公司索賠,仍遭拒絕。
討論:保險公司為什么會拒賠?
某一載貨船舶在航行途中不慎擱淺,事后船長下令反復(fù)開倒車,強行起浮,但船上主機受損并且船底劃破,致使海水滲進貨艙,造成船貨部分受損。該船駛至附近的一港口修理并暫卸大部分貨物,共花1周時間,增加了各項費用開支,包括船員工資。船修復(fù)后裝上原貨重新啟航后不久,A艙起火,船長下令灌水滅火。A艙原載有兒童玩具、茶葉等,滅火后發(fā)現(xiàn)兒童玩具一部分被焚毀,另一部分兒童玩具和全部茶葉被水浸濕。
討論:上述各項損失的性質(zhì),并說明在投何種險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方負責(zé)賠償?
維修費、暫卸貨費用、被水浸濕的貨物損失屬于共同海損;船員工資和被焚毀兒童玩具屬于單獨海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