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管理該條公路的路政支隊向其下達了《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責令其在接到《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拆除。在此期間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已經受理。 請問:在訴訟期間,此違章建筑是按照期限拆除還是等判決結果下來后再拆除?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