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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我國某公司按CIF條件向國外出口坯布300包,并投保了水漬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船艙內淡水管道有滴漏,致使其中的30包浸有水漬。保險公司是否對此損失予以賠償?為什么?
答案:
(1)保險公司對此損失不予以賠償。
(2)理由:保險公司可以適用保險人營業(yè)地國家的法律。該案中,賣方在中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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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1985年4月3日,福建省廈門經濟特區(qū)物資供應公司(下稱原告)與香港華潤藝林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公司)在香港簽訂了鋼材購銷合同,由香港公司向原告提供鋼材。合同規(guī)定由賣方向買方提交空白背書全套已裝船提單,提單應注明“運費已付”字樣。原告按合同規(guī)定如數(shù)將貨款匯至香港公司帳戶。1985年5月31日,貨物在聯(lián)邦德國漢堡港裝上N.V歐洲——海外班輪公司(下稱被告)所屬“美女星”輪,被告簽發(fā)了已裝船清潔提單。提單正面記載:線材809件,螺紋綱1119捆。背面載明:適用《海牙規(guī)則》及《維斯比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承運人對貨物的丟失及損壞所負的責任,每件或每噸不超過500美元。1985年8月14日,“美女星”輪抵達中國廈門港卸貨。發(fā)現(xiàn)短卸43捆鋼材,對此船長在“貨物溢短單”和“貨物殘損單”上簽字確認。經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出具的商檢證書也確認:短少43捆,重量短少10202噸,系發(fā)貨前漏裝所致。原告據(jù)此向被告索賠,被告遲遲不答復。1986年6月13日,原告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短交43捆所造成的貨損及利息。請分析,原告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案: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短交43捆所造成的貨損及利息是合理的。
因為:本案中,承運人簽發(fā)的是清潔提單,而收貨方(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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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中國X進出口公司與外國Y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規(guī)定,Y公司向X公司提供8000只計算器,價格條件為CIF廣州。Y公司依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將合同項下的貨物運抵廣州。經廣州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對計算器進行品質檢驗,證明計算器存在嚴重質量缺陷。X公司遂與Y公司達成索賠協(xié)議,要求Y公司在2個月期限內將質量合格的計算器發(fā)運給中國X公司。但Y公司交來的貨物仍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中國X公司經再三考慮,要求Y公司提交替代物,Y公司表示同意。X公司是否具有要求Y公司實際履行的補救方法的權利?為什么?
答案:
中國X公司具有要求Y公司實行履行合同的補救方法的權利。
本案中,Y公司所提交的計算器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已嚴重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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