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某汽車制造廠于1998年3月10日經(jīng)由鐵路某站托運10輛汽車,收貨人為某汽車銷售商。貨物到站后,車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車銷售商領取貨物,某汽車銷售商既不拒絕也不領取。隨后,車站又通知托運人某汽車制造廠來車站處理,托運人也未前來處理。直到1998年底,某汽車制造廠才來車站要求提取貨物。車站根據(jù)規(guī)定核收保管費近萬元,某汽車制造廠拒絕支付,發(fā)生糾紛,訴至法院。本案中某車站核收保管費有無法律依據(jù)?
答案:
某車站核收保管費有法律依據(jù)。因為《合同法》第309條規(guī)定:“貨物運輸?shù)竭_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