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份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內,向甲公司提供新鮮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單價1元。乙公司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絕接受這批小白菜,認為自己是職工食堂所消費的蔬菜,炊事員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爭議的焦點不在價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條款,唯有對合同的標的雙方各執(zhí)一詞,甲公司認為自己的食堂從來沒有買過小白菜,與乙公司是長期合作關系,經常向其購買蔬菜,每次買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蘿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應該知道這種情況,但是其仍然送來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這是曲解了合同標的。乙公司稱合同的標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沒有說清楚要什么樣的蔬菜,合同的標的規(guī)定是新鮮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鮮,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過去,這沒有違反合同的規(guī)定,甲公司稱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蘿卜的說法太過牽強附會,既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足為憑。試分析:什么是合同的標的?你是如何解釋的?

答案: 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目標即為合同的標的。
①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發(fā)生爭議的,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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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某水果批發(fā)商(簡稱甲方)曾向南方某縣水果供應點(簡稱乙方)購買過荔枝。因該縣荔枝質量好,價格便宜,投入市場后銷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傳真購買荔枝10噸的合同。隨后甲方擔心乙方不繼續(xù)供貨,在發(fā)出傳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掛號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購買5噸荔枝外,又提出雙方在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同確認書。在掛號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傳真,并同意按甲方傳真中的條件供貨10噸。掛號信及確認書一事雙方沒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關系變化,荔枝跌價,甲方要求其訂購的荔枝價格也要下調5%,否則不收貨。乙方沒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約定送來荔枝15噸。甲方要求按下調的價格支付貨款,乙方不同意,認為自己按合同履行義務,對方也應當按合同支付價款。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實時發(fā)現,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簽訂合同確認書之前已經發(fā)出同意供貨10噸傳真,故判決10噸荔枝按舊價格執(zhí)行,后5噸荔枝通過當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價格執(zhí)行。結合案例分析:法院的處理正確嗎?為什么?

答案: 法院的處理正確。因為前10噸荔枝在甲方提出簽訂確認書之前乙方已經承諾供貨,而且該承諾在甲方的建議到達受要約人(乙方)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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