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擬收購乙上市公司。根據(jù)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投資者中,如無相反證據(jù),屬于甲公司一致行動人的有()。
Ⅰ由甲公司的董事會秘書擔任董事的丙公司
Ⅱ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張某
Ⅲ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Ⅳ在甲公司中擔任監(jiān)事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Ⅴ持有甲公司30%股份且對甲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某公司
A.Ⅰ、Ⅱ
B.Ⅰ、Ⅱ、Ⅴ
C.Ⅲ、Ⅳ、Ⅴ
D.Ⅰ、Ⅱ、Ⅳ、Ⅴ
E.Ⅱ、Ⅲ、Ⅳ、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