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11年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對前光大保德信前基金經(jīng)理許某涉嫌“老鼠倉”一案開庭審理。許某自2006年7月起擔任光大保德信紅利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經(jīng)理。2009年3月4日起,他兼任均衡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經(jīng)理。2009年2月28日至4月15日期間,在紅利基金、均衡基金進行買賣股票情況的信息披露前,許某利用職務便利,親自或通過MSN通信、電話等方式指令校友張某,在大學校友史某、王某證券帳戶,先于或同期買入或賣出交易股票68只,金額達人民幣9500余萬元,非法獲利達人民幣209萬余元。請結合利用未公開信息罪的有關內(nèi)容分析:許某是否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罪”?為什么?
答案:
許某的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罪”。理由如下:根據(jù)利用未公開信息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第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