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tǒng)一持有。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三)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 (四)保留劃撥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