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出票人在簽發(fā)票據時,有意將票據上應記載的事項不記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補充的票據。又稱未完成票據。
是指持票人失去對票據的占有,包括絕對喪失(如毀滅、焚毀等)與相對喪失(遺失、被竊等)。
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一般民事訴訟法適用的第一審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