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tǒng)一。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zhí)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