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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1980年6月,江國明與張淑芬在雙方父母包辦下登記結婚。1982年10月,張生下 一男孩。江國明性情粗暴,夫權思想嚴重,經(jīng)常打罵虐待妻子。為了孩子,張忍氣吞聲, 逆來順受。但江反而變本加厲。一天夜里,江在外打牌,很晚才回家,張正在喂孩子奶, 沒有來得及給江打洗腳水。江將張痛打一頓,揪住張的頭發(fā)往墻上撞,并一腳將張從炕上 踢下去。張傷心欲絕,決定向法院起訴離婚??h法院認為夫妻吵嘴打架是常有的事,判決 不準離婚。自此以后,江的態(tài)度更加惡劣,張嘴就罵,抬手就打。張見離婚無望,丈夫 態(tài)度更加蠻橫無理,殘忍粗暴,于1988年帶著孩子離家出走。母子二人歷盡千辛萬苦, 來到西北某市。由于長期勞累,饑餓,張暈倒在路上。危難之際,返家探親的工人李長 順搭救了母子二人,用車把她們送到醫(yī)院治療。在醫(yī)院張向李表達了自己的感激之情,并 訴說了自己的困難處境,謊稱丈夫已死。于是李將張帶回自己單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 活,1990年2月生一女孩。李與張感情很好,對張帶來的孩子也十分疼愛。江國明在妻 子走了一年以后,才四處打聽妻子的下落。1991年5月,終于打聽到妻子的下落。1991 年?月,他來到妻子住處,要張隨他回去,張堅決不從。于是他來到法院,控告妻子重 婚,李長順乘人之危,霸占民妻。在審理中,張淑芬堅決不愿同江回去,否則就要死在法 院門口,江見張態(tài)度堅決,領回妻子的想法也動搖了。李長順則表示愿同張相伴終生。李長顧、張淑芬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案: 一夫一妻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根據(jù)該原則,任何公民只能有一個配偶,不能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重婚就是一種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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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夏金寶是某工廠工人,1966年經(jīng)人介紹與孫甜妹結婚,并生有一子。1981年,夏 的同事趙曉蘭與郭玉虎自由戀愛結婚,并生有兩個女兒。由于夏和趙是鄰居,關系一直不 錯。1988年,夏自己開辦了一個加工廠,聘請趙為工廠會計。由于工作上的往來較多,兩 人關系開始不正常并發(fā)展到非法同居。此事被各自的家人知道后,引起兩個家庭間的矛 盾。夏覺得這樣下去終究不是辦法,決定遠走他鄉(xiāng),就將此念告訴趙曉蘭。趙得知后傷心 欲絕,想尋短見。夏不忍心,于1990年10月帶著趙逃往南方某城市,兩人靠做小本買賣 生活,對外以夫妻相稱。兩人共同生活兩年之久,并生養(yǎng)一子。2003年3月,夏金寶的妻 子孫甜妹得知趙、夏的下落,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趙、夏二人的非法 同居關系,并對兩人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經(jīng)審理,法院以重婚罪判處趙曉蘭有期徒刑1 年,夏金寶有期徒刑1年6個月,兩人的非法婚姻關系予以解除。為什么夏金寶和趙曉蘭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答案: 本案主要涉及一夫一妻制原則。所謂一夫一妻制原則,是指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終止前不得再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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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王月仙系某村村民,1986年經(jīng)人介紹與何莊宇相識。同年年底,兩人按當?shù)亓曀滓? 夫妻名義同居,1987年11月1日補辦了結婚登記。1988年6月,王月仙和何莊宇進城, 各自開辦了一個理發(fā)店和一個飯店。由于王月仙理發(fā)技術好,人又長得漂亮,所以有很多 人到她的理發(fā)店去理發(fā)。其中有一個叫宋和平的人,更是隔三岔五上王月仙的理發(fā)店,很 快兩人便打得火熱。1988年10月,王月仙以懷疑何莊宇在外與別的女人亂搞染上性病為 由,提出分居要求。何付了王1000元房租費后,雙方分居。這以后,王租住在一間平房 里,并開始與宋和平有不正當兩性關系。1989年12月,王關閉了理發(fā)店,到宋和平開的 旅館里做收錢開票工作,又重新租了一套單元房。王月仙在旅館工作期間,有時住在自己 房內,有時住在宋和平的房內。旅館內的服務員私下里戲稱王月仙為老板娘,被宋和平得 知后制止。1991年7月,何莊宇向法院起訴:認為王、宋二人的行為己構成重婚罪,要求 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調查,以重婚罪分別判處兩人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 刑。王、宋不服判決,向上級法院上訴。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案: 本案涉及重婚與通奸的區(qū)別。一審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它混淆了重婚與通奸之間的界限。重婚是嚴重的破壞一夫一妻原則的行為。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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