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承運人公司簽發(fā)了一套將一輛機動車從德國漢堡運到日本東京的記名提單,提單上收貨人一欄中寫有收貨人名字,但沒有注明“憑指示”字樣。此提單共簽發(fā)一式三份,由托運人持有。船到東京,在沒有出示正本記名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將汽車交給收貨人。收貨人未按汽車購貨價格向托運人付款,托運人遂起訴承運人錯誤交付。
問題:
你支持托運人還是承運人?為什么?

答案:

支持承運人。因為是記名提單,承運人只有義務將貨物交給正確的收貨人就完成了他的交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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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2006年9月14日,某市一農具廠,向鶴崗市紙制品廠訂購2臺印刷機,分別用木制包裝從清水埠港托運發(fā)出,途經上海港、大連港、大連、哈爾濱、佳木斯站中轉換裝,水陸聯運,11月8日抵達鶴崗站。卸車時發(fā)現其中1臺損壞,據佳木斯站《貨運記錄》記載,系11月4日中轉卸倉時,吊起移出車廂后,兩根托木在螺絲孔處折斷,貨物脫落被摔壞、斷茬處木質腐朽。1/3呈暗黑色,并有木節(jié)。11月12日,被告鶴崗站會同鶴崗市紙制品廠在佳木斯站負責貨物安全人員參加下,對損壞的印刷機及其包裝進行了目測鑒定,結果認為印刷機已破損報廢,無修復價值,損壞的原因是包裝托木腐朽;螺絲孔處有木節(jié)。貨重1.5噸,底座邊正壓在螺絲孔處,重量過于集中而折斷脫鉤摔壞?;疖囌疽庖姂墒瞻l(fā)貨方自行處理。鶴崗市紙制品廠與農具廠交涉,發(fā)貨方拒不承認包裝本質腐朽,先后去五個地方人民法院起訴,均未得到解決。鐵路運輸法院正式辦案后,于2008年5月移送鐵路運輸法院審理。
問題:本案中,經濟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為什么?

答案: 應該由貨方(托運人)承擔,因為一般貨物運輸的包裝都是由托運人負責,本案中貨物發(fā)生損壞最主要的原因是貨方提供的包裝不符合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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