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應(yīng)于2004年8月20日歸還乙借款5萬元,乙應(yīng)于2004年8月10日歸還甲貨款3萬元
B.乙于2001年3月2日向甲借款3萬元,約定6月1日歸還,但屆時,乙并未歸還,甲礙于面子,始終未向乙催要,2004年12月6日,甲應(yīng)歸還乙借款2萬元
C.2003年10月6日,甲借給乙10萬元,但沒有約定還款期限。2004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貸款8萬元已屆清償期限
D.甲應(yīng)于2004年10月2日向乙交付價值8萬元大米;乙應(yīng)于2004年10月2日向乙交付價值8萬元的黃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