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甲急欲銷售其開發(fā)的某住宅區(qū)可以眺望海邊風景的最后一套別墅,遂打電話向乙、丙、丁發(fā)出售房要約,并聲明該要約的有效期為1個月。要約發(fā)出后第10日,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并交付該別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辦理產權登記。第21日,甲與不知情的丙簽訂買賣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雙方辦理了產權登記。第25日,甲又與不知情的丁簽訂了買賣合同。第26日,該別墅被意外焚毀。甲企業(yè)曾經與相鄰的土地上的使用權人戊公司簽訂過合同,約定戊不得在其土地上修建樓房,以此保證別墅區(qū)的風景眺望,甲企業(yè)因此每年向戊公司支付20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之間的買賣別墅的合同是否因未辦理登記而無效?
(2)案例中別墅的所有權人是誰?說明理由。
(3)甲企業(yè)與戊公司之間簽訂合同后形成何種法律關系?在甲企業(yè)出賣了別墅后,這種法律關系有何變化?說明理由。
2008年4月1日,A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B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A公司承租B公司的M設備,租期1年。2008年8月10日,A公司由于缺乏流動資金,與C公司簽訂了出售M設備的買賣合同。C公司在支付合理價款后,拉走M設備。
2008年11月1日,A公司與甲銀行簽訂了本金為50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的借款合同;同日,A公司以其價值40萬元的廠房作抵押與甲銀行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D公司作為A公司的保證人與甲銀行簽訂了書面連帶責任保證合同,保證合同和抵押合同中均未約定保證責任范圍。2008年11月5日,A公司與甲銀行辦理了抵押登記。
2008年12月10日,A公司從E公司處購買原材料,約定于2009年3月1日付款。為了擔保貨款支付,A公司將其擁有的一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給E公司,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09年2月1日,A公司在該塊抵押的建設用地上開始新建辦公樓。
租賃合同到期后,A公司未按約定將M設備返還給B公司。B公司得知M設備在C公司處后,要求C公司歸還M設備,遭到拒絕。
問題:
1.B公司是否有權要求C公司歸還M設備?并說明理由。
2.甲銀行何時取得A公司廠房的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3.假設借款合同到期,A公司未歸還甲銀行貸款本息,甲銀行應如何實現(xiàn)其權利?
4.A公司在抵押的建設用地上新建的辦公樓是否屬于抵押物?并說明理由。
5.假設A公司到期未向E公司支付貨款,E公司應如何實現(xiàn)其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