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宏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公司)是國有企業(yè),該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資產為860萬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經營決策屢屢失誤,加之公司內部管理混亂,至2004年公司即負債280萬元,2005年負債620萬元,2006年負債1200萬元,2007年負債達2300萬元,已出現(xiàn)嚴重的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默F(xiàn)象,經所屬甲市主管部門同意,該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轄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提供申請書和證明材料。法院受理本案后對本案如何處理爭議較大。一種觀點認為,應宣告破產。理由是,該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而且政府有關部門拒絕資助以幫助清償債務,該公司已喪失清償?shù)狡趥鶆盏哪芰?,故依法宣告破產。另一種觀點認為,該公司不能宣告破產,應由該市主管部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為宏達公司從2005年起,實際上已處于半停產狀態(tài),經營管理較為混亂,人心浮動,資不抵債,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幱谪搨洜I的狀態(tài)。但該公司隱瞞企業(yè)經營狀況,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繼續(xù)與他人進行經濟行為,其行為有明顯的欺詐性,導致其他企事業(yè)單位遭受重大損失。該市的上級主管部門對此明知,卻放任其行為,聽之任之,理應對此承擔責任。故不應宣告破產。

(1)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是否屬于破產申請的主體?
(2)宏達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破產的書面文件?

答案: (1)申請人是否屬于破產申請的主體。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債務人和對企業(yè)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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