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之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不可隨意撤銷.變更要約;(2)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獲得承諾的資格,即承諾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