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規(guī)定:朝廷百官和地方的奏章必須一文一事,非一宗事者不得同為一文,以便行文歸口和由主管部門及時批復、處理。
指在主導的領導、指揮、控制之下,又是從旁幫助主導完成共同的目標。它既非主導的,又是與主導密切相關,相對于主導而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