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簽訂一借款合同,丙作為擔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合同約定乙的還款日期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還由丙對借款本金5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將還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對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還款而首次要求丙償還借款本息。根據(jù)上述案情,請判斷下列說法是否正確。
1、就保證范圍而言,丙對本金的利息不承擔保證責任。
2、由于丙對延期還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根據(jù)約定的保證方式,甲應該先向乙主張權(quán)利后才能向丙主張權(quán)利。
4、若丙不同意變更還款期,則甲向丙主張權(quán)利的保證期間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書面同意變更還款期,則甲向丙主張權(quán)利的保證期間止于2002年10月5日。

答案: 1、正確。根據(jù)合同約定,到期未還由丙對借款本金5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
題目列表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微信掃碼免費搜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