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虹光公司于某年10月15日向該市農業(yè)銀行申請貸款800萬元,由某信托投資公司作保證人,該投資公司的負責人張某在合同簽字處寫上了“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公司愿負全部責任”的話,并在上面簽字蓋章。合同規(guī)定還款期為次年5月1日。同年12月1日,虹光公司改名為虹光集團。次年5月1日,虹光集團因經營不善無力還本付息,農業(yè)銀行因發(fā)現虹光集團無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投資公司償還虹光公司的欠款并支付遲延利息。投資公司答辯:投資公司曾與虹光公司達成協(xié)議,在投資公司作保后,虹光公司應為投資公司提供反擔保,但虹光公司違反協(xié)議,且以后更名也沒通知投資公司,投資公司不能代其還本付息并承擔違約責任。況且,投資公司即使負有責任,農業(yè)銀行也應首先執(zhí)行虹光公司的財產。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甲保險公司與乙銀行均違反法律規(guī)定,共同為丙公司提供擔保向丁銀行借款300萬元。后甲保險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協(xié)議,約定乙銀行承擔甲保險公司在上述擔保合同中所承擔的一切責任。后因丙公司不能歸還借款發(fā)生訴訟,法院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并判決甲保險公司與乙銀行對丙公司不能償還的300萬元共同承擔50%的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根據判決支付款100萬元后,起訴至法院要求乙銀行就此100萬元承擔反擔保責任。
問:反擔保人如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