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

某市虹光公司于某年10月15日向該市農業(yè)銀行申請貸款800萬元,由某信托投資公司作保證人,該投資公司的負責人張某在合同簽字處寫上了“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公司愿負全部責任”的話,并在上面簽字蓋章。合同規(guī)定還款期為次年5月1日。同年12月1日,虹光公司改名為虹光集團。次年5月1日,虹光集團因經營不善無力還本付息,農業(yè)銀行因發(fā)現虹光集團無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投資公司償還虹光公司的欠款并支付遲延利息。投資公司答辯:投資公司曾與虹光公司達成協(xié)議,在投資公司作保后,虹光公司應為投資公司提供反擔保,但虹光公司違反協(xié)議,且以后更名也沒通知投資公司,投資公司不能代其還本付息并承擔違約責任。況且,投資公司即使負有責任,農業(yè)銀行也應首先執(zhí)行虹光公司的財產。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案: 本案中,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聲明:“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還款,我公司愿負全部責任。”這段話應理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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