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發(fā)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一種管轄形式。
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以裁定方式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法院。裁定管轄共有三種類型: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