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證,是指能夠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jù),即是能支持訴訟中一方的事實主張成立,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jù)。
是指債的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并移轉于第三人.債的概括承受,可為全部債權債務移轉,也可為部分債權債務的移轉.
是指一國在經濟活動和民事權利方面給予其境內的外國國民不低于其給予本國國民享受的待遇。